中国法律体系
宪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如《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5号)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3月21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2003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特区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依据中,没有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37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的通知》(琼府〔2021〕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用地保障助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74 号)
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相应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应低于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这一条存疑,欢迎讨论)。